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皮某某在深圳市注冊成立深圳某實業發展公司,后陸續在全國12省38市63縣區設立75家分公司。皮某某作為深圳某實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通過新聞媒體、微信、網站、員工微信朋友圈、抖音和發放宣傳單等形式進行虛假宣傳,稱深圳某實業發展公司是中國AAA級信用企業、在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將公司包裝為具有經濟實力的集酒店餐飲、文化藝術、家居家電等為一體的集團化運營管理公司。在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債權置換”“流量變現”名義,虛構能夠有效化解、盤活不良債權并從中盈利等事實,要求集資參與人先交付與債權金額相同的置換金以及置換金額20%的手續費,承諾經過一定期限返還集資參與人兩倍置換金。集資后,皮某某隱瞞資金用途,以“借新還舊”方式兌付集資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且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被害人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皮某某等人吸收公眾存款金額共計34.88億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2658人,案發時未兌付9068人、8.93億元。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依法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皮某某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財產與凍結的銀行資產,依法處理后按比例分別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繼續追繳被告人皮某某的違法所得,并按集資比例發還各被害人。一審宣判后,皮某某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屬于“解債類”非法集資犯罪。近年來,全國多地出現所謂“解債機構”,以化解債務糾紛為名,收取高額的置換金或咨詢服務費、擔保費等,并承諾每月返還收益。而實質上,該類機構不具備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業務的資質,也沒有開展真正的解債行為,無任何可盈利性經營業務,無法產生利潤,高額回報的資金來源于拆東墻補西墻,其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眾資金。當前,工商注冊范圍沒有解債項目,解債公司是嚴禁注冊的,債權債務糾紛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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